| 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使用民用低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对讲机(即公众对讲机)通信业务的需求,信息产业部去年底在400MHZ频段内规划了其中的20个频率点作为公众对讲机专用频道,并对工作在该频道范围内且符合电台有关技术参数要求的公众对讲,免收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不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许多无线电通信用户、商户甚至传媒对此认知不很清楚。为使广大公众能正确选购、合法使用、合法经营公众对讲机,避免经济损失,现将选购、使用公众对讲机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列举如下:
1、公众对讲机的工作频率必须为下表所载明的频点范围之内。
| 频道
序号
|
中心频率
(MHZ)
|
频道
序号
|
中心频率
(MHZ)
|
频道
序号
|
中心频率
(MHZ)
|
| 1 |
409.7500
|
9 |
409.8500 |
17 |
409.9500 |
| 2 |
409.7625 |
10 |
409.8650 |
18 |
409.9650 |
| 3 |
409.7750
|
11 |
409.8750 |
19 |
409.9750 |
| 4 |
409.7875 |
12 |
409.8875 |
20 |
409.9875 |
| 5 |
409.8000 |
13 |
409.9000 |
|
|
| 6 |
409.8125 |
14 |
409.9125 |
|
|
| 7 |
409.8250 |
15 |
409.9250 |
|
|
| 8 |
409.8375 |
16 |
409.9375 |
|
|
2、公众对讲机有效发射功率不能大于0.5W。
3、公众对讲机的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上必须载明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该机的型号核准代码。
4、购买公众对讲机时须如实填写由生产厂商提供的公众对讲机《登记卡》。
5、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加大发射功率、更改外接天线。
6、禁止在机场和飞行器上使用。
7、使用时不得对其他各种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8、使用公众对讲机,其通信质量不受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
9、禁止与公众电话网、公众移动通信网及其它电信网互联。
10、销售商每3个月一次将《登记卡》统一寄给生产厂商。
对使用不符合上述1、2、3项之一的无线电对讲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设置、使用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后,方为合法的无线电台用户。 |